王东京:合理划定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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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06-28 00:41:05
王东京
当前我国面临较大的就业压力,中央提出要优先保就业。而要保就业,就必须稳住市场主体。事实上,年初以来国务院已经推出了加大减税降费力度、强化对企业金融支持等一系列举措。我写这篇文章,则是想从减轻企业社会负担的角度,讨论怎样合理划定政府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边界,帮助企业进一步降成本。
先说我的观点。在我看来,政府可以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,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非多多益善。从理论上讲, 社会责任主要是政府的责任。当年亚当·斯密讲,政府是守夜人;弗里德曼也说,政府是我们的仆人。而无论是守夜人还是仆人,政府都应当承担提供“国家安全、社会公正、公共品(服务)、助弱扶贫”等社会责任。
社会责任主要是政府的责任,当然不是说政府就得大包大揽,或者事必躬亲。比如照顾孤寡老人,早些年,国内的养老院皆由政府投资,而今天大多是由民营企业投资。公共品也如此。提供公共品是政府的职责,可经济学指出,提供公共品不等于要直接生产公共品,“提供”与“生产”并非一回事,两者可以分离。
是的,社会责任可由政府承担,也可让企业承担。那么企业怎样做才算是履行社会责任呢?有一种观点认为,企业必须赞助公益慈善活动。赞助公益慈善活动当然是履行社会责任,而且应该大力鼓励与提倡。但我认为此看法有失偏颇。事实上,只要企业接受政府委托从事某项公益活动,即便企业不出钱也是履行社会责任。
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:社会责任在政府与企业间到底如何划分?具体哪些社会责任应由政府亲力亲为;哪些社会责任可以委托企业履行?对此,有学者主张要从成本与收益两方面作分析,而我认为只需要对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作比较。因为社会责任无论由政府履行还是由企业履行,其收益相同;所不同的,只是他们各自的成本。
由此看,从成本角度划分社会责任,大方向应该对。难题是成本种类繁多,我们该选哪些成本作判据?这些日子思来想去,我觉得与此相关的成本主要有两种:一是沉没成本;另一是交易成本。沉没成本是指付出后难以回收的投资。比如你家里装地暖,地暖一旦安装,投资就算“沉没”了,即便你不用地暖,投资也无法收回。
对交易成本,读者应该不陌生,简单地说,是指达成某笔交易所花费的非生产性成本,其中包括信息收集、广告推介以及与市场有关的运输、谈判、协商、签约、合约履行等费用。这是说,除了直接生产成本外,所有其他费用皆为交易成本。为了与生产成本相区别,也有学者称其为“制度成本”。
读者也许要问:我们为何要根据这两种成本来划社会责任?为方便理解,让我用案例作解释:
十多年前我访问法国电力公司(法电),该公司一位高管说,他们企业承担了社会责任。事情是这样,法国边远山区之前有穷人用不上电,希望得到政府帮助。于是政府把此事交给了法电,而法电也欣然接受。为什么?我问过那位高管,他回答说,若政府直接供电,需架设专线;而法电有输电网,只要政府按成本价给公司补贴,公司不赔钱又能履行社会责任何乐不为?
读者听明白没?在这件事上政府与法电能达成合作,原因有二:第一,法电有现成的输电网,而当初建输电网的投资已经沉没。既然投资已经沉没,顺便替政府给穷人送电不过是举手之劳;第二,政府按成本价与法电结算,政府可节省(架专线)大笔投资,而法电则可赢得社会声誉。各得其所,自然是一拍即合。
据此分析,企业愿意承担社会责任,是因为企业已存在相关的沉没成本,若非如此,恐怕企业就不会积极合作了。这里我想到的另一个例子,是“垃圾焚烧”。处理垃圾焚烧事关公共环境,无疑也是社会责任。可这责任该由谁承担呢?按上面的分析,若企业有焚烧设备(沉没成本)可交给企业,但若政府与企业均无焚烧设备怎么办?
在这种情况下,我们就要再比较“交易成本”。从固定资产投资看,新建一间相同的垃圾焚烧厂,购买设备的费用政府与民企应该相同,但由于政府投资使用的是财政资金,所建的垃圾焚烧厂是国企;而民企则是自掏腰包。预算约束不同,日后企业运行的协调、监管等交易成本会不同。原则上讲:若国企的交易成本低,社会责任就由国企承担;反之,则可委托民企承担。
据我多年观察,民企的交易费用通常会低于国企。也正因如此,所以诸如垃圾焚烧一类的社会责任可以交由民企履行。不过要让民企接受,政府得做好两件事:一是用财政资金购买民企的“服务”;二是明确界定权利,允许民企向受益人收取适当费用。两者可选其一,也可双管齐下,总之是不能让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吃亏。
最后我再强调一遍:政府可以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,同时政府也不能置身事外。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,事情可以委托企业办,但成本得由政府付。过去企业办社会有过教训,痛定思痛,我们绝不可重蹈覆辙。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的背景下,政府应为企业排忧解难,尽量减轻企业负担。我这样讲读者同意么?
当前我国面临较大的就业压力,中央提出要优先保就业。而要保就业,就必须稳住市场主体。事实上,年初以来国务院已经推出了加大减税降费力度、强化对企业金融支持等一系列举措。我写这篇文章,则是想从减轻企业社会负担的角度,讨论怎样合理划定政府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边界,帮助企业进一步降成本。
先说我的观点。在我看来,政府可以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,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非多多益善。从理论上讲, 社会责任主要是政府的责任。当年亚当·斯密讲,政府是守夜人;弗里德曼也说,政府是我们的仆人。而无论是守夜人还是仆人,政府都应当承担提供“国家安全、社会公正、公共品(服务)、助弱扶贫”等社会责任。
社会责任主要是政府的责任,当然不是说政府就得大包大揽,或者事必躬亲。比如照顾孤寡老人,早些年,国内的养老院皆由政府投资,而今天大多是由民营企业投资。公共品也如此。提供公共品是政府的职责,可经济学指出,提供公共品不等于要直接生产公共品,“提供”与“生产”并非一回事,两者可以分离。
是的,社会责任可由政府承担,也可让企业承担。那么企业怎样做才算是履行社会责任呢?有一种观点认为,企业必须赞助公益慈善活动。赞助公益慈善活动当然是履行社会责任,而且应该大力鼓励与提倡。但我认为此看法有失偏颇。事实上,只要企业接受政府委托从事某项公益活动,即便企业不出钱也是履行社会责任。
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:社会责任在政府与企业间到底如何划分?具体哪些社会责任应由政府亲力亲为;哪些社会责任可以委托企业履行?对此,有学者主张要从成本与收益两方面作分析,而我认为只需要对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作比较。因为社会责任无论由政府履行还是由企业履行,其收益相同;所不同的,只是他们各自的成本。
由此看,从成本角度划分社会责任,大方向应该对。难题是成本种类繁多,我们该选哪些成本作判据?这些日子思来想去,我觉得与此相关的成本主要有两种:一是沉没成本;另一是交易成本。沉没成本是指付出后难以回收的投资。比如你家里装地暖,地暖一旦安装,投资就算“沉没”了,即便你不用地暖,投资也无法收回。
对交易成本,读者应该不陌生,简单地说,是指达成某笔交易所花费的非生产性成本,其中包括信息收集、广告推介以及与市场有关的运输、谈判、协商、签约、合约履行等费用。这是说,除了直接生产成本外,所有其他费用皆为交易成本。为了与生产成本相区别,也有学者称其为“制度成本”。
读者也许要问:我们为何要根据这两种成本来划社会责任?为方便理解,让我用案例作解释:
十多年前我访问法国电力公司(法电),该公司一位高管说,他们企业承担了社会责任。事情是这样,法国边远山区之前有穷人用不上电,希望得到政府帮助。于是政府把此事交给了法电,而法电也欣然接受。为什么?我问过那位高管,他回答说,若政府直接供电,需架设专线;而法电有输电网,只要政府按成本价给公司补贴,公司不赔钱又能履行社会责任何乐不为?
读者听明白没?在这件事上政府与法电能达成合作,原因有二:第一,法电有现成的输电网,而当初建输电网的投资已经沉没。既然投资已经沉没,顺便替政府给穷人送电不过是举手之劳;第二,政府按成本价与法电结算,政府可节省(架专线)大笔投资,而法电则可赢得社会声誉。各得其所,自然是一拍即合。
据此分析,企业愿意承担社会责任,是因为企业已存在相关的沉没成本,若非如此,恐怕企业就不会积极合作了。这里我想到的另一个例子,是“垃圾焚烧”。处理垃圾焚烧事关公共环境,无疑也是社会责任。可这责任该由谁承担呢?按上面的分析,若企业有焚烧设备(沉没成本)可交给企业,但若政府与企业均无焚烧设备怎么办?
在这种情况下,我们就要再比较“交易成本”。从固定资产投资看,新建一间相同的垃圾焚烧厂,购买设备的费用政府与民企应该相同,但由于政府投资使用的是财政资金,所建的垃圾焚烧厂是国企;而民企则是自掏腰包。预算约束不同,日后企业运行的协调、监管等交易成本会不同。原则上讲:若国企的交易成本低,社会责任就由国企承担;反之,则可委托民企承担。
据我多年观察,民企的交易费用通常会低于国企。也正因如此,所以诸如垃圾焚烧一类的社会责任可以交由民企履行。不过要让民企接受,政府得做好两件事:一是用财政资金购买民企的“服务”;二是明确界定权利,允许民企向受益人收取适当费用。两者可选其一,也可双管齐下,总之是不能让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吃亏。
最后我再强调一遍:政府可以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,同时政府也不能置身事外。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,事情可以委托企业办,但成本得由政府付。过去企业办社会有过教训,痛定思痛,我们绝不可重蹈覆辙。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的背景下,政府应为企业排忧解难,尽量减轻企业负担。我这样讲读者同意么?